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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姑娘山日隆镇张玉明(卢三嫂之姐)一家拆迁补偿、被强制执行及被诉妨害公务案情况介绍
2006年,四姑娘山管理局准备修建一个“四姑娘山游人中心”。如建“游人中心”,首先必须撤迁日隆镇长坪沟沟口25户居民住房,张家正在其中,由此发生了一系列事情,按以下顺序发展:
1、四姑娘山管理局作为主体之一拆迁人告知村民要进行拆迁工作。但一直未能达成相关的协议,拆迁工作开展不顺利。
2、2007年5月29日小金县规划和建设局向小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的行政裁定书(内容为认定是张玉明家(含三嫂的)的建筑为违章建筑,要求自行拆除,见复印件)
3、法院决定在2007年6月8日对张玉明的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在6月8日当天的强拆中,发生了群体不服判决,阻挠执行的情况,强拆暂停。
4、7月3日晚23:30分警察突然行动抓走了张义华、张继全、杨长华、张利英、扎西、刘新蓉、邓志富、李树群、余俊等人。在其后的时间里,先后释放了部分人员。并最终对刘兴蓉(张玉明的家人)、及其余部分拆迁户的家人以妨害公务罪执行了逮捕,移交法院并与9月进行了公开审理
5、张玉明在法院审理妨害公务案的同时递交了起诉小金县规划和建设局的起诉状,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小建拆许可(2007)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法院告知不受理(内容见附件七:行政起诉状)。
6、2007年11月9日,宣判。判处刘兴蓉2年零6个月。其余老乡1年左右长短不同的刑期。缓刑。人已释放。
附件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附件二:律师辩护书
一审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刘兴蓉家属的委托和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现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有过激之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但尚不构成犯罪不宜对其做出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 检察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罪的罪名错误
表面看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条件,但认真分析,被告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1、被告人从小就与被执行人张玉明居住,是一家人,与张玉明同是执行义务人,是特殊主体。2、68事件中群众对抗的并非是普通的公务,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刑法313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即使有罪,也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在姑且不论被告人是否有罪,仅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的罪名看,妨害公务罪就不能成立。
二、 本案的本案立案的启动主体、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相应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执行义务人是否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其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均是法院法定职权。在法院未依法履行认定、移交职权时,公安机关提前代替法院做出执行义务人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其行为严重,应当追究执行义务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立即立案侦查,侵犯了司法尊严。从法庭质证认可的公安机关侦察终结报告、6月29日前取得的证人证言的证据可看到公安机关6月9日即开始侦察,7月15日侦查终结。而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是6月29日才立案开始侦查。可以推理出本案的办案逻辑,在68群众对抗法院执行事件发生后,在法院未依法履行认定、移交职权时,6月9日公安机关即在自己也未立案的情况下进行了所谓侦查,在找到“犯罪证据”后于6月29日补办了立案手续。既不尊重法院的法定职权,也不遵守自身的法定办案程序,搞现侦查后立案,先破后立。正义的结果必须有正义的程序保证,毒树之果不可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本案的启动程序、侦查程序看不论是妨害公务罪还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罪名都难以成立。
三、 从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看被告人也不宜定为有罪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是一个坚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特征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形式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特征也是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如果违法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即使形式上看似乎是犯罪,该行为也不宜定为有罪。68群众对抗法院执行事件的产生是有复杂的原因的。被执行人张玉明一家的房屋虽在权属证书上有瑕疵,但这不是她们的责任,是本地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实际上政府有关部门也是很清楚的,否则就不会对20多户同样没有房产证的群众搞安置拆迁。如果硬抠法条,没有房产证就都是违法建筑,都推平了事,何必安置?68事件的矛盾源头就是拆迁人四姑娘山管理局与被拆迁人张玉明等群众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因安置地带发生了争议,该争议本可通过民事法律解决,但有关部门却错误介入民事纠纷,以专政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在所谓的拆违行动中居然有拆迁人四姑娘山管理局的人员担任指挥组成员!这样的拆违行动,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严重违法。而被告人仅因法律水平有限采取了错误方法维护合法权益,对政府人员有过激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被告人仅仅因法律水平有限采取了错误方法维护合法权益而有罪,那我们的政府部门、专政机关故意滥用职权错误使用法律,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造成激烈的社会动荡,干群关系空前紧张算不算犯罪?给党的“亲民、惠民、富民”政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算不算犯罪?让红军经过的雪山圣地从此蒙上羞辱在国内外广为流传算不算犯罪?
终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虽有过激行为,但事出有因尚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请尊敬的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做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附件三:四姑娘山管理局工作人员--甘文训--询问笔录
附件四:证人名单
甘文训先生既是管理局(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又是拆迁执法人员!!!
附件五:人民法院公告
附件六:侦察终结报告书(注意:是先侦察后立案,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特别阐明了这点,违反程序)
附件七: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玉明 女 藏族 住日隆镇长坪村长坪沟口
被告:小金县规划建设局 地址 小金县人民政府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本源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颁发的小建拆许可(2007)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实事与理由:
原告在日隆镇长坪村长坪沟口有合法居住和经营用房。2007年6月被告以拆迁人四姑娘山管理局向被告提出拆迁申请已获许可为由要求原告拆迁,并采取了各种强制措施。原告认为被告在拆迁人没有对原告做出合理安置的情况下对拆迁人的申请未经认真审查即予以许可,并颁发小建拆许可(2007)1号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原告特提起诉讼其请求如前。
具状人
附件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附件十:三嫂姐妹家对补偿的基本要求:
1、 给于现有房屋相同的地段、相近的宅基地面积自己迁建房屋。
2、 现有房屋赔偿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即可。
3、 尽快释放在押的刘兴蓉(三嫂之妹),放弃国家赔偿,不追究本事件相关责任人的错误等问题。(很遗憾一审判决已下)
附件十一:其余相关情况介绍,供大家自辩是非:
其余相关情况介绍,供大家自辩是非:
1、关键之一到底是拆除违章建筑还是拆迁合法房屋
小金县政府99年以来,就冻结了小金县相关的建房手续,按常规来论,从99年以来,小金县所修建的房屋,基本上都属于违章建筑。
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下:
(1)、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日隆镇很多房屋都是在上述两法出台前就自建形成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方式取得,产权的取的情况是相当的复杂,含有多种历史背景和特殊情况,当时没有相关的关于完备产权手续的规定,日隆镇甚至小金县相当多的房屋都不具备完备的产权手续,
(3)3、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赔偿。
(4)日隆镇很多房屋都是在上述两法出台前就自建形成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方式取得,产权的取的情况是相当的复杂,含有多种历史背景和特殊情况,当时没有相关的关于完备产权手续的规定,日隆镇甚至小金县相当多的房屋都不具备完备的产权手续,怎么能机械简单的认定被拆迁的部分房屋是违章建筑呢?对于被拆迁的部分房屋是否违章建筑,是否尊重了历史的客观事实吗?做了耐心细致的调查工作?是否出台了一个判别是否违章建筑的公认办法?如果这次拆迁的部分房屋被片面的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话,那么整个日隆镇乃至小金县范围内,象这样性质的房屋还有很多,按照政府行政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是否会将凡是属于这样性质的房屋都统统拆出呢?难道就只对某个特定的房屋实施定点定向的“拆出违章建筑”?
(5)这次强制拆迁是以违章建筑的名义进行的,既张玉明家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强制拆除的部分,被拆除人得不当任何的补偿,但是因为强制拆除受阻,现在对这部分原来将要强制拆除的房屋采取了协商的态度。难道……请各位分析一下。
2、关键词二:拆迁程序
(1)、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的基本程序: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我们知道拆迁的基本程序是发布拆迁公告——明确补偿方案——市场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未达成协议的)——裁决或者判决——申请强制拆迁——领导研究——行政许可同意强制拆迁——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
(2)、2007年5月12日,四姑娘山管理局单方面发出一份《关于被拆迁户确认实物的通知》,该通知称,拆迁人员已于4月16日完成了各户实物量的调查,要求25户村民3日内去签字确认,如有不签字将推进拆迁工作。
实际被拆迁人没有同意,并不知道如何确认来的?
(3)、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实际没有进行这个工作。
(4)、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拆当天没有证据保全,没有清退物品和人员。
(5)、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提出“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同样没有进行这些程序!!
从中央到地方目前已经规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在房屋拆迁事件愈演愈烈的当前,城市拆迁的目标应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上的文件和规定可以看到我们的政府已经把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予以程序化,如规程中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需集体讨论、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强制拆迁前要开听证会、不服行政裁决可以起诉、未经裁决不得强行拆迁、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在拆迁中的行政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另一方面也从程序上为被拆迁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这次事件引发群体上访省政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行为的受到了严重质疑,同时也破坏了一条精品黄金旅游线路的社会形象。四姑娘山历来就受到全国旅游者的关注,特别是愈来愈多的户外运动爱好者的青睐,但这次事件越来越多的在互联网上转发,引发了全社会对这样一个黄金旅游地的关心和担忧,全国各地的群众都纷纷以各种形式表达了对这次事件的关注。
之所以客观的将情况发到网络上,并不是要和政府对抗,是想让所有关心此事的朋友了解一个正确真实情况,以免偏听偏信。所以发表的都是有事实根据的客观情况,怎么看待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拆迁人小金县四姑娘山管理局也表示可以继续协商。可以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等等。张玉明一家也通过司法渠道去解决出现的问题,聘请了律师合理合法的争取自己的权益。我们每一个人都坚决拥护党和政府,拥护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都希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不希望可以合理解决的事情变成对立对抗。我们呼吁各方都保持克制和理性,也相信一定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法,而不会再形成新的对立和矛盾。
请社会民众中的法律工作者、学者、权威人士对这件事情予与大力帮助和向上表达,希望能引起各级党政部门的关心,促进本事件尽快解决。
冉律师、卢三嫂、、张二哥、张二姐法院前合影:
律师语: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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