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宣判“以拍照为名强奸案”:被告人获刑9年
长沙政法频道
19小时前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强奸三名女子(其中一人强奸未遂),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生于1987年的黄某是北京市房山区人,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公诉人指控其在200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24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强奸三名女子,其中第二起因被害人男友解救而未得逞。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导致黄某落网的正是其强奸未遂的第二起案件。2017年2月7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另外两起犯罪事实。
经公安机关审理查明,黄某所做的三起案件均以为被害人拍照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小区房间内实施强奸。其中第二起作案未遂后,黄某在两天之后再次将被害人罗某骗至朝阳区后现代城小区内,使用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三名受害者中,年龄最大的23岁,最小的19岁。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黄某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该部分行为成立自首,黄某存在未遂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至7年。
在这份判决书中,朝阳区法院认定黄某强奸罪名成立。因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两起犯罪事实,一起案件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黄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朝阳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交代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黄某交代的犯罪事实同属强奸罪,系坦白交代余罪,并不构成自首,因此该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案手机一部、情趣内衣两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