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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片子有问题
从图片中巡回法庭的设置上看,觉得很奇怪,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诉人即是控方,简易法庭上不应该再出现原告的位置,这与民事案件的原被告是不同的,除非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审理。此外,缺少辩护人的位置,这是最关键的,被告的权益由何保证。
这种法庭的设置即不合乎程序也不公平 |
看来老兄既懂摄影又懂法律,不过还是有误解,我来解释一下:
1、图5说明该被告人造成他人8万元的财产损失,那就当然会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了,所以有原告席也就不足为奇了。
2、关于辩护人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注意是“自己行使辩护权”。再注意是“可以委托”二不是“应该委托”。
第二十七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注意是“可以”不是“应该”。再注意“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本案被告人只是“残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综上:本案被告人有权要求自行辩护,当然他也有权委托或不委托辩护人,全部由他自己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干涉。
再者本案虽然有公诉人出庭,但人民法院仅仅只是“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非“应该(即必须)”,他也并不是法院“应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第三如果人民法院为他指定了辩护人,被告人也有权拒绝。
所以有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也不一定必须拥有辩护人,法庭上也并非必须有辩护人出现。
因此本案的法庭设置以及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涉及法律问题,就罗嗦了一点,这是本人所在法院审理的一件刑事案件,我跟随拍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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