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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数字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个人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能直接接收通信卫星转发的电视节目,以质量高、图像清晰、价格低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可是存在15年前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即129号令的限制,很多地方不能享受到我国科技进步的成果,原因是不准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这个129号令已成为地方广播电视部门的尚方宝剑,不但要没收老百姓的卫星接收设备还要罚款。而且地方有关部门的态度相当恶劣、这与胡总书记提出的和谐社会相建背。地方广电部门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他们垄断的有线电视广播,因为有线电视也是接收通信卫星转发的节目。个人安装了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大大损害了广电部门的利益。我们知道看有线电视,得先交数百元的初装费,继而是每年一,二百多元的收视费。只要简单算一笔小帐,即可明白这其中的奥妙。对一个用户而言,买一套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自己安装,只需一百五十元投入,按使用10年计算,与有线相比,10年就可节约收视费用约近二千元。如果有线电视没有初装费,而且每年只收几十元,恐怕,没人安装卫星天线了!换个角度说,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卫星天线收看的仅仅是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的卫视节目,不存在危及国家安全问题。再退一步说,如果有人收到了境外节目,凭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会被西化的,相反,只能增强国人对境外媒体的反感。况且我国现在是中星6B和鑫诺三号两颗专用广播卫星转发卫星电视节目了.想接收国外的节目也收不到。现在多波段收音机能收许多国外的广播节目.要是怕国人受国外媒体的影响.是不是收音机也不许老百姓买啊?因此,这个129号令急需修改,允许国人直接用卫星天线接收卫星节目,这样,即可引入竞争,迫使有线电视降价,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毕竟这个129号令是1993年颁布的,有15年了,那个时候还在讲阶级斗争,也谈不上卫星通讯,现在时代不同了,科技日新月异,国家应该与时具进,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否则,这个命令只能成为地方广播电视部门维护垄断的裹脚布。 禁止公民收看卫星电视节目是否违背宪法呢?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平等权和通讯自由权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而129号令人规定只有下列单位和场所才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室或居住的公寓等。这样的规定是否是对广大的普通公民的“歧视”呢,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体现?允许个人安装卫星接收设备,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一来可以节省国家重复投资的无线中继站.节省不必要的投资.二来可以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但望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