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西藏悲惨农奴大图记

影像 搜狐转载2009-03-16

    西藏农奴制度始于10世纪,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运动时被废除。占总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上层寺院几乎占有了西藏全部的土地、草原和牲畜。各教派上层喇嘛在修密法时还残害人命作供品。14世纪的汉文记载,已经提到使用人脑盖骨、胫骨、人皮、人心肝等作供品。


这是从西藏所谓“山南王”拉家里·朗杰嘉措王府中搜出的死尸,因为时间较长,头骨向下垂落。

  农奴和奴隶占西藏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其中农民占百分之六十,牧民占百分之二十,下层喇嘛占百分之十五。他们同生产资料一样,被农奴主作为财富占有,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农奴主之间可以随意将农奴及其子女互相转让、抵押、赠送或买卖。农奴结婚,要经农奴主同意,嫁出或外赘的缴纳赎身费。不能之差或出外谋生者,要缴纳人役税,以表示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奴主可以收回他们耕种的差地和牲畜、农具;死亡无嗣的,则没收其财产。


这些山洞就是昔日农奴的家,1959年民主改革之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黑暗残酷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之后,百万农奴从此获得人身自由。

  在西藏农奴制度下,不仅各级地方政权设狱办案,而且大的寺庙、各个庄园农奴主、部落头人都可以办案,设立监狱。如果农奴反抗农奴主,触犯农奴主利益,不能按时交纳租税等,农奴主便要按《十三法典》或其他法律,处以各种刑罚。包括:挖眼、刖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砍头等。


旧西藏人背人的差役


旧西藏,东噶宗拉鲁西卡庄园的家奴达瓦,一直住在马棚里。他已经结婚了,但是不能同妻子一起生活,还是在马棚中过夜。

  一九五九年前的西藏,社会财富高度集中,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农奴主占有,而占人口总数百分之九十五的农奴,大约只占社会财富的不足百分之二十。广大农奴的生活极为贫困,日益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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