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白水* 这么长篇大论的就为了说这点事?不值得!尽量用规范的语言这是对的,手机链接这里叫云南地方论坛!!专门开贴来说这事我觉得也没必要! |
首先感谢*白水*坛友对本人本帖呢关注!
“这么长篇大论的就为了说这点事?不值得!”?
——《蜂鸟网及蜂鸟网论坛规则》“第三章、发帖规则”中第11条:“提倡网上道德,任何发表的言论或图片不能带有明显攻击、污蔑性文字,不能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
——“自恋(汉语词语):自恋是以自身为性恋对象的一种心理障碍……这个字眼通常带有贬义……”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尽量用规范的语言这是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是伟大祖国多民族的缩影。全国有56个民族。其中云南仅少数民族就有2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在蜂鸟昆明论坛中的网友交流,没达到上述这些高大上的层面要求吧?公职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时都可以使用方言,莫非在昆明论坛中说点昆明本地方言也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蜂鸟昆明论坛不是教育机构吧?坛中的网友交流,没必要达到教学层面的要求吧,说点昆明本地方言也不可以?
——前面说过了,再说一遍:《蜂鸟网及蜂鸟网论坛规则》没有不得使用方言呢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
(以下内容来自于网络)
——2010年11月10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标题《江苏给力“文化强省”》
“给力”原本属于网络语言,最早出现于日本搞笑动漫《西游记:旅程的终点》的中文配音版,属于东北方言和日语的混合产物,意思类似于“牛”、“很棒”、“酷”,常作感叹词用。另外,在实际使用中也可加一个否定前缀,如“不给力”,表示某个事件或某个人带给自己一种很失望的感觉。另一种说法是,“给力”一词是从闽南话演变过来的,意思为很精彩、很棒的意思。
——2012年11月3日,《人民日报》十八大特刊刊发《激发中国前行的最大力量》一文,文中写道:“市场经济的冲击余波未了,全球化、民主化、信息化的浪潮又不期叠加。分配焦虑、环境恐慌,拼爹时代、屌丝心态,极端事件、群体抗议,百姓、社会、市场、政府的关系进入‘敏感期’。”
——“拼爹”、“屌丝”给属于你基说呢“规范的语言”?
——2012年11月5日,《人民日报》刊载文章《“回应”:互动中筑牢信任的基石》一文,文章开头就写道:“元芳,你怎么看?”“元芳体”来源于电视剧《神探狄仁杰》中的台词,现已成为网络上公众表达诉求和质疑的经典句式。
——“元芳体”给符合你基说呢“规范的语言”?
“手机链接这里叫云南地方论坛!!”?
——要杂个理解你基会仿这种说?
——给是在云南不能说昆明话?或的是说给是云南论坛不能讲昆明话?
——至于这个坛子是叫云南地方论坛,还是叫昆明地方论坛,产权属于蜂鸟网。本人无资格确定、评价!我用呢是台机,我看到的是:蜂鸟摄影论坛 > 地方论坛交流区 > 昆明地方论坛
“专门开贴来说这事我觉得也没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很遗憾你我之间无隶属、从属,服从或强制服从关系。我是谁?你又是谁?呵呵!
我之所以发帖,就是觉得有必要;所以根本不会在意你基觉得呢“也没必要”!你基就不必操这个心啦!!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再次感谢你基对本人本帖呢关心!!